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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制度。注册会计师全车统一考试的组织领导机构为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会),全国考委会下设全国考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考办),全国考办设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各地也设立本地区财政厅(局)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地方考委会)及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地方考办)。
全国考委会及全国考办负责组织实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及注册会计师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考试两种考试。
主要职能:
全国考委会组织领导全国统一考试,确定组织工作的原则、制定考试工作方针、政策,审定《考试大纲》,确定考试命题,处理考试组织工作的重大问题,指导地方考试委员会工作。全国考办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考试工作并指导地方考试办公室的工作。
地方考委会贯彻、实施全国考委会的规定,组织、领导本地区的考试工作。地方考办负责具体组织本地区的考试工作。全国考办不直接办理各地考生的具体工作。
各地考办:
各地方考办设在各地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考生报名、免试条件的初审上报、成绩发布、单科换全科的初审上报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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